檢方起訴認定,高虹安從2020年2月1日起擔任立院第十屆民眾黨籍立委,卻和時任辦公室助理黃惠玟謀議,將特定助理的酬金低薪高報、浮報加班費到預算上限的方式詐領費用,再由黃惠玟告知助理陳奐宇、王郁文、陳昱愷等人,要他們將浮報的金額配合繳回,而繳回的款項用途,由高虹安決定。
檢方認定高虹安將應由個人支付的零用金支出,都拿助理浮報的款項來使用,例如餐飲、禮品、花籃、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食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之外,甚至連個人使用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費、黑糖薑母茶、台大醫藥費、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等,都拿助理費購買,共計詐領46萬元,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偽造文書罪,將高虹安和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前主任黃惠玟、陳昱愷、王郁文等5人起訴。
高虹安先前出庭不認罪,質疑王郁文被檢方偵訊時,有16分鐘錄音錄影中斷, 並向法院聲請發還手機,主張被檢調查扣的隨身硬碟及手機內,與本案相關資料均已複製採證,應無留存必要。
但法官審酌高虹安先前出庭,爭執手機中和陳奐宇對話紀錄的證據能力,且全案仍在法院審理中,她和王郁文也否認犯行,未來法官可能就扣案手機及隨身硬碟調查相關證據以釐清案情,因此駁回高虹安聲請。還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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