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21條之2條文,也修訂第35等多條文,其中明定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免費標準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該條文由民進黨立委蘇巧慧等人提案修正,提案說明指出,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冒險犯難執行職務或其他忠烈事蹟,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目前全國有19個忠烈祠。

提案說明表示,但忠烈祠是入祀或建立紀念坊、碑,並非安葬之所,而各地方政府對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其使用殯葬設施有無優惠,規定不一;為表國家對殉職人員之崇敬,實應立法明定,其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

此外,今天修法也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的12%,其中65%為日常支出,35%為急難支出,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專款專用,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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