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台南高商前莊姓男教師於102年3度潛入台南大學女宿曬衣場,偷竊女學生內衣褲逾百件。監委紀惠容調查發現,台南高商於事發後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或啟動任何調查,竟輕易讓莊師離職,遊走他校,直至106年莊師再涉及另一案性平事件後,次年,台南高商才啟動偷竊內衣褲之性平調查,涉及學校與相關程序有重大瑕疵。

紀惠容指出,偷竊女性穿過的內衣褲,除了涉竊盜罪,也因涉性意涵與性別議題,更可能造成被偷竊女學生心生惶恐,形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述的情境,實應以性平事件謹慎處理。然而台南高商當時的校長、主管人員稱「全然」不知悉此事,讓身負導師、專任教師的莊師中途輕易離職。本事件延宕至107年才進行性平調查,僅建議莊師應受心理、藥物等治療始可再任教職,並經教評會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記過處分,期間莊師已遊走各校4年餘。

紀惠容提到,台南高商於教育部國教署107年調查通報疑義時,宣稱當時全然不知悉此事。但實際上,台南市警察局102年確有聯繫台南高商,由台南高商傳真莊師的課程表,並通知莊師於任課時間,將莊師帶離學校至租屋處搜得贓物,當時之偵查卷都有紀錄,與台南高商所稱不知悉實有落差。

紀惠容表示,莊師偷竊疑涉違反刑法,學校理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的教職員涉違法事件應予通報並做後續處理,但台南高商卻都未依程序處理,甚至在莊師於106年任職中壢家商期間又涉及另一件師生性平案,中壢家商調查時才發現莊師曾偷竊女性內衣褲,書面通知台南高商,臺南高商一開始還消極不受理,經教育部及國教署督導後才交由性平會調查,但過程卻有諸多瑕疵。

紀惠容批評,台南高商除了未成立調查小組、缺乏外部專業意見蔡,歷次性平會也未邀請涉及的學校中壢家商、台南大學學校代表,外部專家委員皆缺席,致使涉及3所學校之跨校事件,歷次會議僅由台南高商自行決議。會中未確實釐清被竊內衣褲受害女學生陳述,即作成「性騷擾屬實」決議後,又在沒有新事證下,再次召開性平會推翻決議,做成「性騷擾不成立」的決議,調查結果也未通知受害女學生及台南大學,不符《性平法》及防治準則規定,過程中教育部建議作法未周全,國教署對本案調查程序瑕疵也未適時糾正,難謂善盡督導審核責任。

紀惠容說,台南大學107年配合台南高商進行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時,行事消極粗糙,於26名受害學生中,僅函文聯繫7名學生,更未明確告知具體資訊,致最終只有1名學生提供陳述,且內容顯不知是為性別事件調查。臺南大學作為受害學生就讀學校,卻未依《性平法》充分維護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善盡告知責任,也應確實檢討。

紀惠容委員也指出,本案涉及之制度性議題,莊師所涉2件跨校性平事件調查時間相近,主導啟動的學校調查機制卻不同。中壢高商有成立「調查小組」,台南高商未成立調查小組,交由「性平會」處理。督導的教育部長期僅就「調查小組」成員組成、專業素養、跨校皆須派代表等進行規範,卻疏於處理「性平會」可以不成立調查小組的漏洞。

紀惠容呼籲,師生關係本就存在權勢及身分不對等之權力關係,若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並進入性別事件調查。實務上,學生常為包庇行為教師、擔心教師工作權受影響等而說詞反覆。

紀惠容說,中壢家商調查莊師與他校女學生性平事件中遭遇不當聯繫之問題,訪談實務專家學者也指出,現行調查程序中對行為人不當接觸及聯繫之禁止,未有具體罰則及裁罰基準,損傷受害者權益,也讓一線人員調查人員錯愕,教育部允應將不當聯繫之樣態與罰則運用明確化,以杜絕師生權勢關係延伸於性平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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