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明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考量政府資訊公開趨勢及維護人民知的權利,行政院會今通過修正案,刪除永久保密規定。

修法草案針對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規定保密期限原則不得逾30年,逾30年仍有保密必要,每次延長不得逾10年,且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避免浮濫延長保密期限情形。

另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草案增訂涉密人員返台後之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行政院會今天也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的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以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

針對載有涉陸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等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且其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而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草案規範得逐次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轉其上級機關同意延長保密。

每次延長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並定明原核定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檢討解降密,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為解除機密。

記者會上,媒體詢問國發會若修法通過,有哪些檔案可能因屆滿40年解密,是否包含陳文成案件或林宅血案?國發會副主委高仙桂表示,目前有4000多件案件都屬於永久保密範圍,修法通過後會請原移轉機關檢討,依據案件是否危害情報人員或危害國安、對外關係,進行是否做永久保密的解釋,初步協調應該會有半數檔案在屆滿40年後解密。

高仙桂說,林宅血案、陳文成案等個案,原主管機關是國安局,要由國安局與上級機關國安會進行討論。

《政治檔案條例》修法,訂定最遲明年2月28日前施行,條文通過後半年,原移轉機關要檢討,若沒有檢討則視為解除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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