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報告並備質詢,面對民眾黨立委陳琬惠問及不在籍投票,李進勇表示,中選會主管的《公投法》,不在籍投票草案已經送到立法院,也靜待立法院持續予以推動,其次就是,這只是不在籍投票的第一步,先從單純對事的公投開始,中選會從最單純且已有經驗的移轉投票先行,若實施過程順利,讓公投不在籍投票有相當經驗後,再進一步對較複雜的「對人」,這部分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也持續在研議當中。

後來國民黨立委林文瑞也問及,去年10月指揮中心限制快篩陽性的民眾勿外出投票,區別對待確診公民,而今年7月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相關決策操作未能符合最小侵害手段,並且依法裁罰之說明有誤、溝通不足,所以有剝奪人民投票權,針對監察院的報告,有何說明?

李進勇答詢,尊重監察院所提出的看法,在選務機關所採取的防疫做法,我們不但有法律根據,在選舉、防疫實務上也是不得不採取的作法。第一點,選務防疫措施完全是根據當時中央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與指引訂定選務防疫計畫,在防疫部分就規定何種人可以出門、何種人要自主健康管理、居家檢疫、居家隔離等,居家檢疫或隔離的人就是不能離開隔離地,不能離開要和以讓他投票?這法律上沒根據。

李進勇提到,可能有人會說,選務機關是否能與防疫機關做配合,在不違背居家隔離或檢疫的形況下可以行使圖投票權,這我們也理解體認,但是我們要根據法律,就要特設投開票所,因為這些人不能跟一般人混在一起,雖然是確保確診者投票權,但是危害到一般民眾健康權,這之間有平衡問題,若選罷法沒修不在籍投票「特赦投開票所」,否則這個問題照目前法制無法處理。

林文瑞接著詢問,2006年修法時,受刑人沒有被選舉權,但是他有投票權,這部分若有天不在籍投票通過,這5萬多的受刑人,是否有機會在監所投票?

李進勇回應,若通過也要看通過辦法為何,因為不在籍投票有很多可能選擇,例如通信投票。如果不在籍投票要讓他能不離開監所,在裡面就有辦法投票,這必須要有特設的投開票所。所以這必須要有法制配合,修改《選罷法》不在籍投票的特設投開票所是有可能的。而在監所不在籍投票,也涉及到戒護實務作為及相關法律,選務機關跟矯正機關可以配合,現在就是要有法源才能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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