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表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就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下稱金山區公所)陳姓僱員因過勞猝死,其雙親提出之國家賠償訴訟案,一審判決金山區公所應判賠雙親373萬元,負起國家賠償責任。9月27日金山區公所已決議不再上訴,本案國賠案成立,為我國首件公部門約僱人員因過勞猝死成立國家賠償之案例。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紀惠容指出,109年8月4日晚間,年僅29歲的金山區公所陳姓僱員猝死家中。經3位調查委員調查發現,陳員三年受僱期間歷經四次調動五次職務轉換,遭公所主管濫用淪為血汗小編,使其長期處於超時工作、權小責大與業務負荷過重之狀態,又因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陳員終致因公過勞猝死,監察院於110年8月通過對金山區公所之糾正案(110社政0002),並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監委提到,上述判決引用糾正案文所指,陳員於108年1月至109年7月均名列金山區公所加班時數最高之人員,亦時常出差參與區長之公務行程,臉書粉專讚數在2萬餘人之金山區,為各區排名第1名,顯示陳員長期處於高工時、高壓且業務過重之狀態,認定其係因加班時數過長而導致死亡結果,且金山區公所所屬公務員疏未注意陳員長期工作負荷異常情形,可能產生對其生命之危害,並怠於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因而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監委強調,本案為首件公部門約僱人員因過勞猝死成立國家賠償之案例,對於公部門之約僱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極具指標意義。本件判決肯認監察權行使對於公部門約僱人員勞動權益之保障,且經持續追蹤改善後,新北市政府已懲處金山區公所時任兩名區長,並要求所屬單位完善職業安全防護作為,對於未採取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措施,或僅執行部分措施而有不足之單位,持續追蹤至改善為止。

監委說,《公務員服務法》已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就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等勤休重大核心事項訂定框架性規範,並就特殊情況之延長辦公時數上限,須輪班輪休公務員之相關勤休規範,授權由各權責機關應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另訂規範。

監委也談及,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1年12月12日,已於「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差勤資料彙整平臺」系統,新增「每人每月加班時數統計」、「每月加班時數區間統計」及「每月加班時數補償運用情形」3項統計及報表產製等功能,協助機關注意同仁工時異常情形。監察院將持續依法監督政府作為,行使監察職權並守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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