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安(64歲)的父親李煥曾任行政院長,哥哥李慶華也當過國民黨籍立委,她與丈夫於1991年歸化為美國籍,持有美國護照,之後返台從政,1994年當選台北市議員,1998年起連任3屆立法委員,但她具有美國國籍之事被揭露後,2009年被檢方依詐欺取財等罪起訴。

一審遭判刑2年

法院審理時,李慶安辯稱擔任公職是希望以自己的才能為民眾服務、為國家做事,從未想騙取議員或立法委員的職務,更絕無詐取金錢意圖,任職期間不論質詢、審查法案、監督預算,都是兢兢業業,認真執行民代職務,關於美國籍部分,她尚未當選議員時,曾請教美國移民律師,律師說美國《移民法》有規定,如果擔任他國公職並且宣誓效忠,有意放棄美國籍者,美國籍就會自動喪失,不用特別去辦理放棄,她一直認為美國籍已經喪失,所以在人事表上沒有填寫美國籍,絕對沒有故意欺瞞。

但台北地院認為《選罷法》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李慶安卻在相關人事表格隱匿美國籍,而她擔任1屆市議員、3屆立委的14年期間,領取薪資、補助等共計1億277萬餘元,2010年依詐欺罪將她判刑2年。

男立委填載美國籍照樣領薪水

上訴高等法院後,合議庭認為中選會是在李慶安擔任市議員、立委職務完畢後,才撤銷她的當選公告,但在她任職期間,主管機關都沒有依法撤銷或解除職務,因此她在職時並未喪失擔任公職人員身分,她的薪資等收入是因為具有市議員、立法委員身分而取得,法律上有正當權源。

至於她在市議會、立院的人事資料上沒有註明美國籍,高院認為這些資料只是內部存查,沒有提供其他單位使用,而且另名立委劉寬平曾於立法委員人事登記表「有無其他國籍」欄位填載「美」,結果立院照樣發給薪資,可見填載表格跟發不發薪資沒有因果關係,依據以上理由,高院2011年改判李慶安無罪,最高法院隨即同年駁回檢方上訴,李慶安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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