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前身為2002年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於2008年更名,歷經多次修正,因近來爆出多起性騷吃案爭議,勞動部再啟動修法,盼嚇阻性騷擾事件,也簡化申訴流程、增修職場性騷擾適用範疇,同時強化雇主內部申訴制度、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並增訂處罰規定。

三讀通過版本,《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於校園除外的所有工作場所性騷事件,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遭受同單位、不同單位者、僱用人性騷擾,也適用本法規範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定義「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

考量工作場所性騷案,恐因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有礙調查進行,新規明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調查後未認定為性騷擾者,應補發停止職務期間薪資;若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於知悉結果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三讀通過版本也簡化申訴流程,針對受僱者、求職者遭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懲戒結果的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當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被害人遭受性騷,致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若涉及權勢性騷,法院依侵害情節得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加害者若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增遏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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