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偉表示,他對於殺警案等重罪犯進入外役監問題同表憂慮,也支持修法。然而自己過往提案是本於憲法比例原則,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精神,調整外役監對於累犯遴選資格的不合理規定,透過新增但書的方式,將前案僅是6個月內輕罪的累犯納入外役監遴選範圍,跟輿論現所討論的「應排除哪些重罪犯進入外役監」並無關係。

邱志偉重申,提案在二、三讀時,也都是在獲得朝野共識下「無異議通過」,國民黨不該昨是今非、偷換概念,惡意抹黑本人立意,「本次臨時會的《外役監條例》修法,本人定當全力支持」。

邱志偉接續說明有關條文內容前後對照,指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2020年5月修正前規定: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三、累犯。」參酌憲法比例原則,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精神新增但書,故修正調整後為:「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累犯前案必須為6個月內輕罪始得納入遴選,與當前討論所謂重罪殺警案者並無關係。

另針對有關外役監修法提案各界關切重點,邱志偉表示,首先,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表明,累犯無論前案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再者,基於前述法理,外役監不論累犯的前案情節輕重,一律排除遴選,也有違比例原則,本人因而提案。

邱志偉提到,本案是在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直到修法前夕(統計至2020/03/30),因為前案輕罪(6個月以下)而無法申請外役監的累犯受刑人尚有7487人,國民黨萬不該犧牲受刑人權益來謀取政治利益,此非國家之福;最後,刑事政策為高度專業化領域,被害人權利及受刑人權益均為考量範圍,他也秉持審酌各方權利及側重專業意見的立場,持續為我國刑事政策之精進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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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修法三讀!阻10年以上重罪犯 貪污犯遴選條件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