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伍麗華今天召開記者會,訴求《刑法》第146條第2項「幽靈人口」釋憲案在憲法法庭未做成結果前,應暫緩辦理相關訴訟案件,避免憲法法庭釋憲結果出來前,各地方法院解讀不一;若在憲法法庭未做出解釋前,交由檢察官、法官等自由心證,很可能會誤損民眾權益。
伍麗華說,此案爭點主要在於《刑法》第146條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要如何舉證當事人遷徙戶籍的主要意圖?以刑法處罰限制人民的選舉、遷徙即居住自由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特別是本案鑑定機關國家人權委員會於憲法法庭之見解,也呼籲憲法法庭應正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選舉權自由行使」的權利保障及平等權限制之比例原則,不應以實際居住為必要剝奪民眾參政權,最起碼不應對人民遷移戶籍、投票行為予以刑罰。
伍麗華指出,憲法法庭未能如期宣判,顯見對於本項規定能否解決台灣現存所謂不公平選舉的問題帶有存疑,特別是這項規定侵害了人民的選舉及遷徙與居住自由,以刑罰相繩更可能違背了憲法長久以來所揭橥的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更由於刑罰法律的不明確性使得人民動輒得咎。
伍麗華質疑,按目前規定,被選舉人可以將戶籍遷徙到與居住地不同地區不違法,但選舉人遷徙戶籍卻必須要以「實際居住」作為標準,否則就落入虛偽遷徙戶籍之罪;同樣的,海外僑民仍得回國參與選舉行為,可見「實際居住地」已非唯一且必要之標準。
伍麗華提到,除了標準不一,再退一步言,哪位民眾的投票不就是想要自己支持的候選人能夠當選?以原住民族投票行為舉例,許多「籍在人不在」或「人在籍不在」的情形,而為了保全對原鄉部落的政治參與,民主國家選舉強調就是秘密投票,確保民眾得以以自主意志選出理想的人選,本項規定卻用選舉公正性為理由以刑罰來處罰民眾的投票行為,嚴重侵犯民眾秘密投票的權利。
當事人委任律師陳君瑋直言,條文如此規定,使得許多具有情感連結及共同生活事實的原住民族家庭親族,因為檢察官或法官心證,認定遷徙戶籍意圖就是要使家族中的某位參選人當選,落得「一人當選,全家落難」的情境,關鍵因素就在於國家法律無法同理原住民族的「共享、共食及共財」文化,以偏概全的認為非核心家庭的成員將戶籍遷入,即便是親屬關係,也是為了影響選舉結果,而非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因此建議未來修法必須納入「文化抗辯思維」。
遠從花蓮來台北參與記者會的當事人謝忠義、謝庭蓁、陳秀珍表示,過去在求學、就業階段,因不同發展需求,而將戶籍自原鄉祖居中遷出,但退休後規畫返鄉、回家照顧重病親屬、創業、待產等,都是考量遷回戶籍的多重因素,又是原鄉常見的情形,因為戶籍遷入時間適逢選舉的時機,就要冒著被惡意檢舉、起訴、爭訟的風險,這對本來經濟處境就不利的多數族人來說,是沉重的負荷和壓力。
法務部檢察司專門委員李貞慧也當場回應,《刑法》146條的立法意旨在於住民自決,強調希望住在此地才有投票權,不過此法在學術上尚有爭議,且現在憲法法庭也還在審理中,之後會依照憲法法庭的判決,回到部內做討論。至於個案情形就屬於檢察官個人判斷,在此不便評論。
最後伍麗華強調,原住民族在原有社會文化中,對親屬關係認定及家庭居住型態所展現的特殊性,國家應予以尊重,與此同時,因為就學、就業、社會福利、參政等需求,造成居住與戶籍流動頻繁的情境,不論釋憲案結果為何,法務部都應該主動提出修法版本,讓法律應更貼合各族群文化及社會發展的狀態,而非單純就法律要件做為主、客觀情境的演繹,而誤損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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