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於,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高院更二審依洗錢防制法判決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299萬8352.4美元沒收;黃睿靚判處10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陳致中則遭判刑1年,併科新台幣150萬元罰金、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
最高法院今年4月底將吳淑珍部分發回高院更審,並駁回黃睿靚及陳致中的上訴定讞。陳致中5月11日入監執行,入監當天繳清150萬元罰金;另外,黃睿靚5月17日繳清100萬元罰金。
檢察官就陳致中2案定讞部分,依數罪併罰規定聲請定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審酌犯罪情節、態樣,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兼衡陳致中對量刑表示無意見,裁定2案應執行1年2月。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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