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超過24年,今天三讀通過共計修正63條,概括分為保障移民人的家庭團聚、鬆綁規定以吸納優質人才來台、增訂外國人逾期滯台的處罰樣態,以及外國人受強制驅逐時得委任律師在場等四面向修法重點。

其中,放寬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的規定,從現行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放寬為最近5年內「平均」每年居住183天以上即可;另也新增納入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三讀通過條文也鬆綁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現行規定合法連續停留7年以上,放寬為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另國人海外出生的子女,持我國護照入國,亦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內政部移民署說明,為延攬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工作及生活,放寬前述停居留規定,另一方面《入出國及移民法》針對逾期滯台的外國人,罰鍰從現行2千元~1萬元,加重至1萬元~5萬元,並延長禁止入國期間至7年。

另增訂違規罰則,如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意圖使逾期者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

移民署表示,為保障人權及兼顧國家安全,受強制驅逐出國的外國人於陳述意見或審查會時,以及於國內進行面談的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但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影響程序進行者,移民署得禁止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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