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清泉主張,去年選舉期間電視台曾報導屏東投開票所誤發2張縣長選票,且選務過程多有疏失,如投票前未公開查驗投票匭、唱票時未公開亮票及複誦,部分投開票所多次計票錯誤等,另閱覽711個投開票所選舉人名冊後,發現表格登載有多處不符規定,再根據開票電子紀錄檔,顯示登錄作業有異常情形,認定選委會有違法。

他表示,屏東縣長選舉投票總計45萬6382票,自身得票數為20萬6460票,周的得票數為21萬7537票,2人差距僅1萬1077票,而無效票有1萬3229票,高於2人得票數差距,認為周的當選票數不實,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法院認為,新聞台播報計票系統、計票人員,與中選會各自獨立、不相隸屬,是電視執行製作人錯誤認知,與縣選委會、中選會全然無關。

法院指出,蘇陣營指認的少數投開票所發生的瑕疵,經查為少數選務人員的疏失,中選會、縣選會辦理選舉並無違法,另投開票報告表記載的已領票數雖與院方勘驗結果不符,是計算有誤,查無開票混亂,票數重大不實。

法院審酌,勘驗12個票箱結果,僅周春米有效票增加2票,蘇清泉有效票增加1票,而開票電子紀錄檔雖有多次登錄紀錄,但投票結果與投票報告表記載的內容完全相符,而蘇與周的無效票差距,與周的當選票數無關,不會變更選舉當選結果,認定周春米當選票數並無不實,駁回蘇清泉認定選務違法、選票不實等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