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1949年1月7日公布施行,至今歷經九次修正,為完備軍人撫卹制度,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條今三讀通過修正。
三讀條文明定,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死亡者,其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至成年;加發子女撫卹金之數額由國防部擬訂給與標準,報請行政院核定。
其中,「演習訓練」,指年度中各軍事單位所核定之重大演訓、基地訓練、聯合 操演、實彈射擊等,或 有相關演習、訓練計畫而遂行之任務均屬之。
此外,加發之撫卹金與第五項規定發給之年撫金,應全數由所屬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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