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衛福部統計,2021年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時,有1906名曾被辱罵,643名曾受威脅,另也有41名實際碰上肢體暴力,由於現行《社會工作師法》僅訂明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提供必要協助,缺乏明文保障,因此進行修正。
今天三讀通過條文規範,社工師依法執行業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其業務之執行,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致社工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為維護受服務兒童及青少年之權益,增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包括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等,經有罪判決確定;犯貪汙罪或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等等。
另,為強化社工師專業自律,建立懲戒機制,並依情狀予以警告、命繼續教育或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等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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