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詐欺犯罪不僅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現在許多詐欺集團為取得個人電信門號、護照、身分證明文件、金融帳戶或虛擬帳戶,犯罪型態亦從以往單純詐欺犯罪,衍生出對被害人有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犯罪等複合犯罪型態,甚至有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的「豬仔」事件發生,引發社會關注。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剝奪行動自由罪」增訂第三百零二條之一,明定3人以上共犯、攜帶兇器犯、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行、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通過的修正案也包含第三百零三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為防止Deepfake「換臉合成」犯罪,本次通過三讀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詐欺罪也新增事由,除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同犯罪;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外,納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 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犯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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