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范巽綠表示,經約談獲法院國賠判決之受傷民眾,表示多僅於行政院前後廣場靜坐,其中74歲周姓民眾遭鎮暴水車近距離噴射,又遭重裝警力以警棍警盾毆打,致多處骨折後腹腔血腫,於104年3月21日死亡,現場督導人員及指揮官對暴力視而不見,確有違失。
范巽綠指出,司法機關認定警方驅離情形逾越比例原則,方執行行政院院區淨空勤務,依規定得以徒手抬離現場之應對方式,而民眾採手勾手方式靜坐表達抗議,經臺北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亦認定確有暴力毆打民眾之事實,民眾遭員警用警棍、鋼製甩棒等警械毆打頭部、臉部、眼角,持盾牌下緣連續攻擊背部及手肘,穿著硬質皮靴及著護具之膝蓋踹擊頭部、耳朵、下頸部、胸口、背部、腰部,又以齊眉警棍剁擊身體各處,用拳頭、踹踢試圖將民眾後腦重摔在地並拖行,並以水柱直接近距離攻擊頭部及身軀等情。
范巽綠說明,警政署至今未議處失職人員。經查證後發現,除臺北市警局特勤中隊中隊長胡○興於103年5月12日被申誡二次外,未有其他指揮官或員警受議處,顯示警政署未兌現追究責任之承諾。
范巽綠強調,查證確認15位獲國賠民眾受傷地點,現場指揮官難辭其咎。警政單位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衛官署依法排除非法入侵民眾尚非法所不許,惟需區分非法闖入者或和平靜坐抗議群眾,部分警察為達驅離之目的,針對靜坐抗議群眾以警棍警盾攻擊致頭破血流,實為民主化之臺灣不應出現的情況。
監察委員施錦芳表示,作為國家的警察,依法維持社會治安嚴懲不法為要務,警政署高層更應瞭解103年3月18日學生占領立法院後,面對不斷增加的群眾,如何回復社會秩序必為社會所矚目,警政高層理應預為籌謀,但最終警察卻以暴力驅離,造成警民嚴重衝突,警政高層僅表示遺憾抱歉均有違失。
在蒐證影像方面,施錦芳指出,蒐證影像處理不當致無法查明警察毆打民眾過程並追究暴力執法者;監察院經勘驗行政院293段監視錄影畫面及333段現場員警蒐證影像,發現北市警局將與案情無相關之動漫人物、花草、風景相片共計百餘張函送檢察機關,未依規定辦理本事件蒐證資料編輯、交接及保存等業務,且內含蒐證人員不雅、不當言論,亦顯示警政署證卷管理不周。
另外,施錦芳說,依照行政院提供影像,施錦芳說,部分畫面因設備老舊佚失無法讀取,4段影像呈現「VIDEO LOSS」畫面,又勘驗紀錄卻記載「無員警毆及民眾畫面」,案經監察院勘驗案關光碟影像,確有部分影像無法備份或讀取,蒐證影像保存及勘驗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未盡確實;臺北地檢署偵辦過程亦未確實實施蒐證影像查驗,致未發現案關影像光碟毀損而未能讀取,無法調查釐清警、民受傷之原因及事實,行政院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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