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一、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下稱本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重點二、犯本罪而有前揭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重點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指出,近期詐欺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許多詐欺集團為取得個人電信門號、護照、身分證明文件、金融帳戶或虛擬帳戶,犯罪型態從以往單純詐欺犯罪,衍生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複合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強化法律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對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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