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表示,衛生福利部已訂定「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業者只要是以電視、電話、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方式販售商品,消費者在無法預先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的狀況下,和業者訂立的契約,都須依照相關規定,完整揭露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等完整資訊,而消費者收到商品時,也應拍照或錄影存證檢查商品,如發現內容或份量有瑕疵或不符者,應儘速通知業者處理。

消保處進一步指出,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雖然消費者以通訊交易購得的商品,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可以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退回商品或以書面方式通知解除契約;但對於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食品或餐飲,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不適用7天猶豫期時,則不適用。

因此,網路訂購的年菜,若屬可立即食用者,因易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且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不適用7天猶豫期時,將無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的適用;若為冷凍保存期限較長的食品,仍可依前揭規定,主張解約退貨。

消保處提醒民眾,如發生消費爭議,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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