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當前房東普遍常反覆出租住宅,其所訂定的租賃契約屬於消保法規定的消費關係,所以若租約違反政府定型化契約時,房客得逕向地方政府消保官提出申訴,若房東不予改善則有相關罰則,甚至是申請調解。

然而,部分房東在首次出租住宅時,他所訂定的租任契約,並不屬於消費關係,導致無法依消保法規定處理。內政部表示,考量民眾難以區分租約是否屬於消費關係,為了協助民眾處理租約糾紛,修正租賃條例修正為全面適用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規範、罰則和處理規定。

內政部也補充,為了促進租屋市場資訊公開透明,修法也增訂包租業轉租應申報實價登錄,並將租金資訊對外提供查詢,同時也將租賃住宅相關資訊提供給地方政府的修正期,縮短為訂約後的30天內提供,以利政府即時掌握租賃資訊,推動租屋資訊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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