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遍布全國共有1萬7649處投開票所,動員近31萬名工作人員,各地選務做法一致,投票時間從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選舉人攜帶「投票通知單」、「身分證」、「印章」進入投票處,並依循7步驟:入口先測量體溫、酒精消毒;暫時脫下口罩讓選務人員確認身分;領取選舉票;領取公投票;進入圈票處圈票;將選票投入指定票匭;投票完成。
現場量測額溫如超過37.5度,選務人員將指引選舉人走防疫專用通道,到專用遮屏進行投票。至於尚未解除隔離的確診者,中選會提醒,即便有投票通知單,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不能出門,若執意出門投票,縣市政府衛生局可開罰20萬至200萬元。
民眾如發現投開票所有未解除隔離確診者,可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檢舉,投開票所現場不受理檢舉案件,請國人配合勿干擾、妨害或擾亂投票,以免觸法。
投票日勿踩雷,觸法行徑大盤點
一、 攜帶手機、錄影器材入投票所
依《公職選罷法》第65條第3、4項規定,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任何人都不得以攝影器材,在投票所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二、助選宣傳及投票所外拉票、固票
投票日當天零時起,不得公開、透過社群媒體或任何方式,為候選人、政黨助選及宣傳,包含線上轉發、更新候選人競選頭貼等。此外,投票所30公尺內、外,民眾若出現逗留,或不時對前來投票的民眾「比手勢」、「打躬作揖」、「講悄悄話」等疑似拉票或固票行為,選務機關會立即通知監察小組委員,並請檢警司法機關列為偵查重點對象。
依《公職選罷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反者,可處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三、穿戴政黨、候選人的競選衣、帽子、口罩等入投票所
投票進行時,口罩上不能有政黨或候選人相關的標誌、圖像、姓名、號次,或競選口號等內容,也不能穿戴或標示與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有關的旗幟、徽章、帽子、物品或服飾,因相關行徑視同競助選,牴觸《公職選罷法》規定。
另,依公投法規定,今天也不能佩帶與公投案有關的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等進入投票所。
四、撕毀選票、亮票或投擲雜物進投票箱
《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明定,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同法第63條也規範,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五、攜出選舉票、公投票
違規將選舉票、公投票帶出者,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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