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昨晚臉書喊話高虹安「需要坦承錯誤」,邱表示,延燒一個多禮拜的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案,隨著資料揭露,真相越辯越明,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理應作為公費助理勞務所得的87萬多元,最後確實進到辦公室戶頭,作為增聘助理、甚至冶裝應酬的費用。

邱顯智盤點三疑點,一、有沒有虛報李姓助理的立法院加班費,依據高委員澄清內容,李姓助理另有高薪「全時段」工作,林耕仁先生的資料中,可見李姓助理向立法院請領46小時的加班費;助理是全時段工作,其他工作也是全時段工作,就算例假日休息日錯開,還是會有工作時間重疊的日子。

邱顯智說,要報加班,算術上、生理上都不可能,李姓助理在另外一份工作的加班狀況,會是判斷的重要參考資料,如果也是報好報滿46小時,立院的加班時數就更不可能那麼多了。

二、助理回捐薪資是自願捐獻或者依辦公室規定,邱顯智分析,助理事後自願捐獻,是常見的抗辯,不過,「只要有助理出來說代誌毋是委員說的按呢,比賽就結束了」,這件事情的起源,正是內部人揭弊。就算相關人等口徑一致,但是助理在扣掉「自願捐獻」的金額後,每月實際留下來的錢都差不多,也足以推論那些多的部分,根本就不是助理的薪資。

邱顯智舉出第三疑點「是否涉及發法政治獻金」,《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高虹安委員或辦公室,並不是合法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當然不能收受政治獻金;違反的話,可依據《政治獻金法》第27條第1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邱顯智說明,如果助理捐得心不甘情不願,甚至是以回捐作為僱用或續聘的前提約定,更已經違反《政治獻金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依同法規範,違反第6條規定者,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身分者,更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邱顯智再次呼籲高虹安,真的犯了錯,需要的不是用更多的謊來圓一個謊,身為立法院同事,該拿出怎麼樣的態度面對這些問題,請高委員仔細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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