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治竑原來要繼承父志,代表民進黨參選苗栗縣議員,今年四月間因為酒駕車禍,判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但檢方查出,他是第三度酒駕肇事,認為若不入監,恐難收矯治之效,不准其易科罰金,更遭民進黨撤除提名並開除黨籍。

中選會今天公告指出,劉治竑申請登記苗栗縣第20屆議員選舉第4選舉區候選人,惟劉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於111年6月20日確定,並已於111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犯內亂、外患、貪污及賄選等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中選會說,經查劉員違反之案件,既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有期徒刑5月),且於111年9月2日議員登記期間截止前皆尚未執行,依公職選罷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其候選人登記。

中選會說明,惟以其係於登記截止後,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即予發現,其登記程序仍未完成,爰經本會重為審定,其資格不符,逕由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函知劉治竑先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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