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陳男(約70歲)去年11月中旬從桃園市平鎮區搭公車前往新北市土城,上車後雖車上空位很多,他卻選擇坐在前排一名年輕女乘客身邊;女乘客發現陳男坐的貼她很近,感覺不舒服,遂站起來要換位置,並跟陳男說借過,遭陳男直接用手抓住她的腰、還捏了她一把。
女乘客不甘對方毛手毛腳,怒稱:「你不要碰我!」陳男竟回嗆:「你是什麼千金大小姐,金枝玉葉嗎?連摸都不能摸?」女乘客口氣上揚:「請你借過好嗎?」然陳男還是不起身,她只好直接跨過陳男的腿走出去,改坐其他位置,事後女乘客愈想愈氣,下車後向警方提告。
陳男辯稱,女乘客當時穿外套、衣服很厚,沒有曖昧之情形,而他以前搭公車時,曾經有人要跨過他出去,卻直接坐在他腿上,所以後來不管男女要跨過他,他都會用手撐住對方的身體,以確保不會坐在他腿上,他並沒有任何性騷擾對方的意圖。
桃園地院法官考量雙方素不相識,女乘客實無刻意虛詞攀誣之必要,且女乘客陳述於何時上車、其於公車行至何處時欲更換位置、如何遭陳男性騷擾等細節,前後供述均一致,並無明顯不合常理或矛盾之處,且證述陳男回應「你是什麼千金大小姐,金枝玉葉嗎?連摸都不能摸?」等語之情節,顯然若非親身經歷且印象深刻,實難具體詳述此過程,堪信其證述內容屬實,因此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陳男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醒,若於搭乘公車時遭遇性騷擾,應立即大聲喝止,以嚇阻行為人並吸引他人注意,並可向周遭乘客或司機求助。若當下感到害怕或無法開口,也可在事後撥打110報警或113保護專線,由警方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性騷擾絕非被害人的錯,每個人都有權在公共空間中安心移動與生活,勇於求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至於面對性騷擾,相關證據也會影響後續調查與認定,因此蒐集證據可依循 「關鍵 3 步」:
1、錄音/錄影:可使用手機等裝置保存行為人之行為,若車內設有監視器,可請司機暫停行駛、協助報警或留存影像畫面。
2、尋求證人:請周遭乘客或司機協助,日後可作證。
3、訊息保存與文字紀錄:建議記下將事發經過、時間、地點及對方特徵或座位位置等,並保留與他人反映此事件相關簡訊、信件或訊息等紀錄。
另外,若在公共場所目擊他人遭遇性騷擾,也能依循旁觀者 「3D 原則」 適時協助被害人:
1、Direct(直接介入),在確保自身安全下喝止或制止行為人。
2、Distract(轉移注意),可藉由詢問路線、聊天或其他方式轉移行為人注意力,創造被害人脫離現場的機會。
3、Delegate(尋求協助),可通知司機或報警,讓更多人共同介入防止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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