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立委候選人馬治薇(42歲)遭控提供給「冰姐」、「阿浩」等中國籍人士的資料,包括立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含總統府、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以及掃瞄的國安、情治單位人員名片,經桃園地檢署依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涉透法》、《個資法》等罪嫌偵結起訴。

去年8月間,桃園地院以馬提供的上開資料均屬公開資訊,並非機密文件,而「冰姐」、「阿浩」等人,亦無法證明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因此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涉透法》獲判無罪,但認定違反個資法判刑8月

全案上訴高院後,法官認為馬治薇明知「冰姐」與「阿浩」非立法院相關人員,沒有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必要,竟傳輸名冊內大量聯絡資料換取信任,藉此獲得金錢資助,認定觸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進行影響選舉的行為」判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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