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指出,當時警政署把案件丟回刑事局調查,並於一周內草草結案,申訴人都還沒機會說明,而被申訴人竟然還知道申訴內容,回頭再來接觸申訴人,不符合調查程序。
刑事局晚間指出,114年1月中旬接獲同仁申訴單位主管等人,對其案件處理表示不認同,主張涉及職場霸凌。
刑事局即依113年12月10日修正之「警察機關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受理,復由督察單位將調查結果陳請首長核定,及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確認後,114年2月5日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登錄在案(案號:11402050006),並於114年2月14日函復申訴人,相關程序均符合規定,絕無隱匿不公情事。
刑事局說,霸凌案件均需提外部專家或學者所組成之評議小組審議,是今年4月間才增修。本案申訴人已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將依該會審議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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