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份警分局三灣分駐所8月24日下午4時許到三灣鄉大河村一戶民宅送達刑事通知書,警員請被通知人徐姓男子到巡邏車旁簽收通知書,徐男出門時即對警方嗆聲表示要在警車旁小便,警方口頭警告制止,但徐男仍走到巡邏車左前方,對著左前輪尿尿,家人連忙上前制止但也來不及。
警方當場蒐證,並告知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依法處理。頭份警分局長郭譯隆表示,徐男因一時情緒失控挑釁公權力的行為,已嚴重侵害警方執法尊嚴,決不寬貸,全案移請苗栗地方法院裁罰。
法官認徐男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審酌其違法程度、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等情狀,裁處徐男6千元罰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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