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今年4月間,北市教育局接獲同仁反映於市政大樓8樓廁所發生偷拍事件,同仁於事發當下協力控制住現行犯,並通知警察到場處理。教育局於第一時間也依法啟動調查程序,並立即對現行犯採取隔離措施,確保辦公環境安全。
檢方調查發現,楊男於同年4月間3度犯案,利用小美前往女廁如廁機會,無故將他的手機開啟攝錄功能,並從廁所內的門下縫隙深入,趁機竊錄小美裸露臀部的隱私部位。
直到同年月16日,正當小美如往常般如廁後,一開門竟當場目睹楊男的偷拍犯行,只見對方一度還想逃跑,便隨即上前抓住楊男並請同事協助報警處理。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楊男於偵訊期間均坦承犯行,由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全案進入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定楊男於同年4月間有多次偷拍行為,並確實從楊男的手機中扣得小美的性影像,共計4部,足以認定楊男犯行罪證明確。
法官審酌,楊男為滿足個人私慾,嚴重侵害小美的隱私,不僅欠缺尊重他人身體的法治觀念,更對小美造成心理創傷,但考量楊男始終認罪、未有前科,且有強烈與小美和解、賠償的意願,然而因女方未有調解意願,2人最終未能達成和解。
此外,法官也斟酌楊男的智識程度、身心及家庭生活狀況,一審依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楊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並依法沒收楊男犯案手機及相關性影像。案經上訴至二審,北院駁回楊男上訴,但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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