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去年8月16日晚間,黃男與女友、友人及小美共同參加公益音樂會,隨後在同日晚間前去黃男女友租屋處飲酒聊天。一陣酒酣耳熱,4人因不勝酒力倒頭歇息,不料此時,黃男竟當著女友的面,趁著小美熟睡之際,徒手撫摸小美的胸部、下體並親吻其嘴唇,令小美驚醒後憤而報警提告。

小美回憶道,事發當天黃男女友躺在床上,自己則是窩在床邊的地板睡覺。睡夢中,她感覺到衣服被掀起,接著有人將手伸進其衣服內,並隔著內衣摸她的胸部,隨後便聽到黃男問說「要不要去床上睡?」

由於黃男女友就在一旁,小美原本認為男方不可能會摸她,直到黃男一路將手伸進其內褲並觸摸其私處,甚至解開其內衣摸胸、親嘴後,她才驚醒並拿起手機開啟錄影模式,同時質問黃男「你是不是有摸我!」當下,對方也坦承說「有」。

然而事發後,黃男堅決否認有何猥褻犯行,他辯稱事發當下是因女友要求,才會出手將小美抱到床上,且在過程中感覺到小美在摸他,他才會順勢親吻女方、摸女方胸部及其下體,並強調這是「合意互摸」。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查閱小美拍攝的事發影像,女方在驚醒後隨即對黃男大聲質問「你在幹什麼」、「你為什麼要抱我」、「你有沒有摸我」、「為什麼我的內衣是解開的」等語,可見小美情緒激動、語氣不穩且哽咽,而黃男也坦承有撫摸行為,更頻稱「先不要這樣」、「對不起」、「那那我我要怎麼道歉」。

事發後,黃男不斷向小美道歉稱「對啦怪我,我先跟妳對不起」、「我知道,那我侵犯到妳這件事情,我想要就是補償跟補救」,但因小美堅決赴警局提告而未達成和解。法官另外查看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黃男在與小美道歉、協商賠償破局後,頻頻試圖攔阻女方前往警局報案,一路上更數度鞠躬、下跪。

法官認為,小美前後供述一致,未有刻意誇大、明顯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且於受害後不僅馬上拿起手機錄影,甚至堅持離開現場前往警局報案,顯見為小美難以抹滅的記憶,應為其親身經歷而非編造杜撰。此外,小美事後前往醫院採集檢體,經鑑定結果顯示,包括其胸罩、內褲及嘴唇均有驗出黃男的DNA。

法官審酌黃男為滿足一己私慾,恣意侵害小美的身體及性自主權,且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迄今更未與小美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加上黃男先前因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遭判3年2月、1年6月徒刑確定,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等情狀,依犯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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