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林益聖獲報前往東區振興路巷弄處理事故,姚男表示牽車時看見左側車身一道長又深的刮痕,後視鏡也被撞毀,地面散落車體碎片,現場卻沒看到任何隻字片語,懷疑愛車遭撞卻被肇逃。

警方得知車輛已停超過一天,立刻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比對後確認為賴男肇禍,旋即通知他到案說明,賴男供稱當時開車有感覺到右側碰撞路旁車輛,但認為是輕微擦撞,加上急著赴約,便沒報警就離開。

賴男不僅造成姚男車輛損傷,自己愛車的右前車頭也嚴重毀損,警方詢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對賴男肇事後未依法處置的行為進行告發。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損害程度大小,均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待處理,切勿因一時疏忽或誤解而擅離,否則恐將面臨法律責任,影響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

賴男開車擦撞姚男車卻肇逃,警方調監視器畫面釐清事故發生過程。翻攝畫面
賴男開車擦撞姚男車卻肇逃,警方調監視器畫面釐清事故發生過程。翻攝畫面
賴男開車擦撞姚男車卻肇逃,警方調監視器畫面釐清事故發生過程。翻攝畫面
賴男開車擦撞姚男車卻肇逃,警方調監視器畫面釐清事故發生過程。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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