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4年10月21日,謝男於當天上午騎乘機車,行經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某處巷口時,驚見江男正持著手機錄影、拍照。然而,謝男因誤認江男正在拍攝他及其公司,先是上前向江男嗆稱「吃飽太閒」、「在錄什麼」等語,接著還強行奪走江男的手機,並將手機丟置於約120公尺外的路口處。
江男事後憤而報警並還原始末。江男表示,當下他因為看到1台汽車違停在人行道上,因而拿出手機想拍照檢舉,突然間卻遭騎著機車的謝男搶走,他後來也一路步行跟隨著謝男,約莫過了1、2個路口,就看到他的手機被放置在路旁機車的坐墊上。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謝男明知江男以手機錄影、拍照,無論其拍攝的內容為何,謝男在未經江男同意下,都無權取走江男的手機,甚至還於犯後騎乘機車離開,由此可認定謝男不僅在客觀上有強制行為,主觀上也具妨害江男使用手機的意圖。
同時,法官也查閱江男以手機翻拍的照片,並無謝男所稱「江男將手機貼近他臉部拍攝」等情事,且即便是如此,也不能因此認定謝男所為合法;另參酌謝男犯後並未承認犯行,且未與江男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一審依犯強制罪,判處謝男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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