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查裁判書查詢系統,曾男於2021至2022年間曾犯下吸毒及多起詐欺、竊盜案,不僅曾於家中吸食安非他命,還曾潛入工地、公司等地竊取銅線、手推車,甚至將其手機門號供給身分不明的詐團成員使用,或在臉書社團假以出售iPhone名義吸引買家,卻在對方匯款後未如期出貨。

曾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竊盜罪,於2023年間入監服刑。同年7月11日,曾男在台北分監服刑期間,趁著獄友小明(化名)不注意之際,出手觸摸小明臀部一次,令小明不滿提告;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曾男被依犯性騷擾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然而,曾男所犯的性騷案件,經主管機關評估認定有繼續追蹤及輔導必要,並由新北市府多度通知曾男須至醫院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未料,曾男在接獲通知後均未依規出席,最終遭新北市府函送偵辦。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曾男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命令限期履行處分置若罔聞,不僅漠視國家公權力,還影響到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更對主管機關在管理上造成困擾,對於社會亦產生潛在危害,因此依犯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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