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出生的小明為已屆役齡,經新北市府去年7月16日寄發徵集令,於同年月29日送達小明住處,並由社區管理員簽收;隔天,新北市府板橋區公所人員也以電話通知小明母親,母親隨後再將消息轉達給小明。不料,到了指定集合時間、同年8月12日上午,卻始終未見小明現身報到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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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小明始終否認犯行。他辯稱自己沒有看到徵集令,更稱與母親已有一段時間沒有聯繫,且母親也沒有跟他說。對此,小明的媽媽不僅證稱有收到兵單,也表示有告知小明要在指定時間、地點集合入營,甚至將兵單拍照後傳給小明,之後還幫小明請過2次假,但小明卻跟她說「之後要入監執行」、「不用服兵役」。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查閱板橋區公所的公務電話紀錄、小明母親的證述,再參照警局查訪記錄表中,小明母親曾稱有聯絡並告知兒子有警察找上門,但小明卻不回來等語,認定小明母親及相關人員確實曾有聯繫、通知小明。然而,小明卻因有刑案在身而不願接受徵集,因此未按時報到入營,逃兵犯意甚明。
法官審酌,小明明知身為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義務,卻於收受徵集令後,徒以受另案偵審為由,無故未報到入營,對於國家徵兵順暢、兵役制度的健全乃至國防的充實,均產生負面影響;另考量小明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並斟酌小明的前科紀錄、高職畢業、未婚、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節,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小明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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