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判決指出,張泓毅利用被害人熟睡時,以殘忍的手段陸續殺死岳母、妻子及繼子3人,且在最後殺死繼子時,前後折磨繼子數十分鐘,可謂「虐殺」,根本就是視人命如草芥,應予嚴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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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張泓毅自以為是的認為妻子處於不快樂的環境,竟趁妻子熟睡時將其殺害,又在殺死妻子後,認為會造成他殺害妻子的元凶是岳母,因此基於報復心理,也趁機殺死岳母,張男陸續殺死妻子及岳母後,為方便逃亡,再以殘忍手段殺死稚嫩無辜的繼子,其犯案動機令人不齒。
法官指出,張泓毅殺死妻子與祖孫3人後,還為了財產繼續犯罪,毫無任何愧疚或良心不安,事後在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團隊鑑定過程中,張男竟大言不慚地表示對本案犯行不後悔,甚至說,「還是會殺死岳母」,顯見張男完全沒有無悔意,不無尊重他人生命法益,而張男之前就有侵占被法院判刑紀錄,素行不佳。此外,張男在案發後多次供稱,還要殺死妻子的胞姊,以及妻子前男友等,鑑定報告更指稱,張男若再有足夠動機,仍有可能再犯,整體的「再犯可能性」為「中」,顯見張男極有可能再犯重大暴力犯罪。
法合議庭痛批,張泓毅基於直接故意、預謀的連續殺人,甚至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的殘忍手段,其殘忍殺害妻子以及自保能力不足的69歲岳母與3歲繼子,顯見其犯行已符合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因此,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所有情節,並斟酌生命可貴,以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暨告訴代理人對量刑意見,因此依殺人等罪判張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