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戶籍在雲林縣的鄭姓男子,2023年11月20日深夜出現在南市學甲區街頭,他經過陳姓婦人住處時,發現1樓大門沒有上鎖,逕自開門進入後,又拿起手機打開手電筒功能,在民宅1、2樓四處搜索,陳婦驚醒後下來查看,鄭男聽到腳步聲後隨即跑出民宅。
陳婦發現住家遭人入侵,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追查,調閱周邊監視器,發現鄭男騎著機車前來,在陳婦家附近停車後,再步行侵入陳婦住處,被發現後倉皇逃逸,員警循線逮人,他則辯稱當下是尿急要上廁所,又想找衛生紙擤鼻涕才開啟手機手電筒,直到檢方偵訊時才坦承犯行。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鄭男不以正當方式謀生,卻闖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危害居民安寧,也不尊重他人財產權,加上有數次竊盜紀錄,所為應予非難,但審酌鄭男並未得逞,訊問期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依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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