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男前年9月前往鼓山區這處小吃攤用餐,林男當場被老闆娘的美貌「煞到」,後來幾乎天天前往店內消費,闆娘原以為林男是捧場她的廚藝,卻沒想到他竟另有盤算,等到2人關係較熟後,林男就開口告白要追求闆娘,對方告知已經有男友,直接拒絕,不料林男仍持續到店,還傳訊騷擾,甚至稱對方「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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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正妹闆娘不堪其擾,向警方報案求助,員警對林男開出告誡單,但她仍不死心,還是動不動就到店裡找她,被煩到不行的闆娘只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林男得知後「爆氣」,直接上門理論,闆娘躲到廚房不想理他,男友也出面制止,雙方爆發肢體衝突,闆娘勸架時被林男打傷,警方接獲報案將人帶回,依法送辦。

林男遭到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此案,林男仍否認犯行,稱「我不知道我做錯什麼」,他只是去吃飯沒要騷擾人,是被聲請保護令趕到不爽,才到店裡理論,闆娘被誰打傷他也不清楚,法官不採信林男說詞,檢視相關事證,依故意傷害、違反跟騷法等罪,共判處罰金12萬元,得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高雄地院依故意傷害、跟騷等罪判處林男12萬元罰金。資料畫面
高雄地院依故意傷害、跟騷等罪判處林男12萬元罰金。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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