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姓婦人主張,她於2018年12月19日傍晚6時35分許,在桃園市大園區台61線快速道路35.1公里處的高架橋下涵洞,由西往東方向徒步穿越平面道路時,剛好劉姓女子駕車自台61線北上平面道路由草漯往許厝港方向行駛,在涵洞與黎婦交會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暫停讓路口穿越道路的行人先行通過,直接撞上黎婦。
因撞擊力道很大,黎婦立即被送醫急救,經醫師診斷胸部挫傷、骨盆及薦椎骨折、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約6公分、骨盆骨折併出血性休克、頸部挫傷併第7頸椎及第1胸椎骨折、右側第1肋骨及肺部挫傷、左臀挫傷、右肘挫擦傷等傷害。
黎婦認為,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未在匝道口設置速限標示,也未劃設車輛停止線、斑馬紋行人穿越道、黃色網狀線或裝設黃色閃光警示號誌,且該路段路燈不亮昏暗,養工分局在全設置及管理有疏失,因此向養工分局求賠償醫藥、看護及慰撫金等共913萬6322元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時,養工分局辯稱,當時是劉女車速過快,且該路段車流量低、沒有車輛回堵問題,屬道路A級服務水準路段(交通順暢、交通量甚少之路段),又該路段並非路口,沒有劃設黃色網狀線或設置黃色閃光警示號誌必要,附近67公尺外也有一個供行人通行的涵洞,是婦人自己選擇號誌較少的涵洞通行,養工分局沒有疏失拒絕賠償。但法官認定養工分局沒有設置安全維護設施確有疏失,審酌後判黎婦可獲國賠60萬餘元。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為該涵洞在事發時僅設置三角形「讓」的警告標誌,事故後才畫設黃網線,且又設置多個警告標誌,附近雖有供行人通行的另一個涵洞,但有紅、黃、綠燈號,涵洞內也有紐澤西護欄,顯然發生事故的涵洞確實有安全設置疏失。
高院審酌,這起事故並非全是養工分局的疏失,劉女未禮讓行人又超速而肇事,婦人也未從另一個涵洞通行而選擇較危險涵洞通行,都有過失責任,經審慎計算後,認定養工分局負擔3成過失責任、劉女要負4成、黎婦也要負3成的過失責任,重新計算後,改判養工分局要賠黎婦140萬9654元,劉女要被黎婦求償部分,桃園地院也判劉女要賠償黎婦38萬3337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