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自錄影片上網,發文說「警察先生不喜歡你這樣,我只是將機車移過去一點,你說可以停,道德上不應該移別人的車,要將心比心,規定是一格停一台,我可以繳罰單,但你又說可以停,這樣不是搞偷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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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山警分局回應,員警在明華路執行違規取締勤務時,見一民眾正在挪動他人機車以利自身停放。因尚未形成違規停車情事,警方遂立即上前勸導,提醒勿隨意移動他人車輛,以免造成損害。員警勸導後繼續執行取締勤務,於返程時,發現該處停車格內有一格停放兩部機車之情事,於是依規定舉發。
警方說,藍色機車車主隨意挪動他人車輛,以利自身停放,導致1格停格停放2台機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停車位置不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

鼓山分局呼籲,民眾停放車輛務必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隨意挪動他人車輛或停放不當,以免受罰或引發糾紛,並共同維護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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