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昨日召開延押庭,合議庭經過1天的評議後,於今日中午時分裁定柯文哲、應曉薇各以7千萬元、3千萬元交保並均限制住居,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須接受裝設電子腳鐶、施以手機監控。

合議庭說明,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的意見,並參酌卷內事證,認定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斟酌柯、應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裁定2人於今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且均禁止接見通信。 

合議庭認為,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密切相關的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本月2日詰問完畢,與應曉薇涉案有密切相關的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8月26日詰問完畢,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的保全,其2人就本案重罪部分進行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待行詰問程序,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有羈押之必要。但羈押屬於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便認定凡有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合議庭考量本案審理至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且審酌其他尚未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因此不能以其他證人尚未作證而認為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

另就證人許芷瑜未到案部分,其參與處理財務之情節,已有相關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在卷,且其經檢察官通緝中,能否緝獲尚未可知,以證人許芷瑜未到案即認定尚有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性,亦難認符合比例原則。

綜觀全案卷證及訴訟進行程度,合議庭認為柯文哲及應曉薇分別以自己名義提出相當之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另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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