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男前年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並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接受上層機房人員指令,前往台南、嘉義、苗栗、台中等地,以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再將取得款項轉交,從中獲取跑腿費用,檢警查出前年11月9日他在苗栗共提領4次、得手19萬餘元,依詐欺、洗錢等罪提起公訴,4罪各判1年3月、合併執行2年1月:歐男在台中、嘉義也是類似案件,各判1年2月、9月,仍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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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歐男擔任車手頻繁前往各地領錢,每次提領不等金額,都只收取約1、2000元報酬,其他款項都被負責收水的另名集團成員取走,歐男則與17歲的陳姓小女友在新營區租屋居住,去年他懷疑女友另結新歡,兩度動手搶走陳女手機,一次還逼對方坐上機車,載到巷尾強行翻找包包,索要手機密碼被拒發生爭吵,陳女報案提告,歐男被依對未成年人強制罪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歐男再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又因加重詐欺、洗錢等案件入獄服刑,還有其他案件審理中,又多次以強暴脅迫方式取走陳女手機,又強迫提供密碼讓她檢查通訊紀錄,法治觀念明顯有偏差,行為應予處罰,兩案先後判處3月徒刑、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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