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女友交往期間,2023年3月時雙方視訊通話,他趁著女友更換衣物時,以手機截圖擷取女友僅穿著內褲的照片收藏,不久後兩人在租屋處相聚,張男再度拿出iPhone手機拍下女友私密照,而且雙方在房內「激戰」過程,被張男以監視器設定角度全程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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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過去,雙方感情由濃轉淡,張男女友去年提出分手,遭到他拒絕,離開時還當街肉身攔車不讓女方離去,事後又以手機簡訊、通訊軟體傳訊息頻繁騷擾,就是不肯「好聚好散」,女方心生恐懼,索性向台北憲兵隊報案,由南檢檢察官指揮偵辦,在張男住處起出手機、監視器等證物,查獲相關影像,並依法起訴,張男也因此遭到軍中汰除,丟了工作。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張男與對方交往期間,嚴重侵犯女方隱私,導致其身心受創,且雙方分手後的騷擾行為更是缺乏法治觀念,依妨害性隱私、偷拍性影像、強制等8罪合併判處拘役70日、8月徒刑,並念在偵審期間他坦承犯行,又無其他前科,宣告緩刑5年,此外,須提供義務勞動90小時,接受性平教育3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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