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在游泳池擔任救生員的曾男認識多名少年,從2015年到2023年期間,他在未違反對方意願下,先後與8名少年在泳池盥洗室、少年住處或堤防等處發生觸摸生殖器、接吻、口交等性交及猥褻行為,情慾難耐讓他以手機紀錄下過程,雖然欣賞後隨即刪除,但影像已經自動備份傳上雲端,觸動相關機制,Goole公司轉知相關機構,輾轉通報我方,並由檢警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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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男對此坦承不諱,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兒童性影像、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及猥褻罪,遭到檢方提起公訴,期間他與被害人和解,對方不追究此事,法官審酌動機及事後態度,認為他並非惡性重大,與對方並未因此交惡,經過這次教訓會知所警惕。
法官最後判決曾男拍攝性影像5罪部分判處7月到1年7月不等徒刑,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分別判處1年7月、7月徒刑,合併執行1年9個月,宣告緩刑5年,對14到16歲男子猥褻3罪應執行3月,得易科罰金,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社區義務勞動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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