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原審審判長所稱檢察官演出撼動人心,律師要做的就是感動人心,是在分析檢察官因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數年來已歷經無數場模擬演練,提醒被告及辯護人注意對應檢察官此等強大的法庭訴訟能力,並非對檢察官有所偏頗。另原審判處蘇女無期徒刑,並無宣判死刑,證明國民法官自有判斷。蘇女與律師辯稱原審審判長以曾經判決此類案件死刑而不當誘導國民法官心證,顯然是因臆測而產生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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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認為,蘇女雖辯單親、吸毒、患有精神疾病及經濟壓力導致輕生念頭,並認其他人無法像自己一樣對待兒女,而必須帶著兒女一起死,蘇女上訴仍此等理由作為求處減刑辯解,沒有理由,蘇女先讓兒女飲用摻有安眠藥開水,目的就是要悶殺女兒時不要驚醒兒子,另一目的則是為更便於殺人犯行,且殺人過程中,兒女均曾甦醒掙扎,但蘇女仍持續掐頸,終致2人窒息死亡,另蘇女辯稱曾先讓兒女飲用安眠藥開水,再一一殺害,手段並非凶殘,應量處更輕刑度,也無理由。

此外,蘇女雖稱已獲得父、姊原諒,但其胞弟並未寬恕蘇女,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新北市府委任律師也到出庭說明,至今找不到可原諒蘇女的理由,因此懇請法院從重量刑。蘇女雖請求判處30年徒刑,但原審仍判2個無期徒刑,依法只執行1個無期徒刑,且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逾1/2得許假釋出獄,迄今仍為數年的自由刑度差距爭辯,但2名被殺害的幼子已永久終結性命,顯見原判決量刑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全案緣於2024年5月14日,蘇姓單親櫃姐獨立扶養一對親生小姊弟,她前年在父親要求下,辭去百貨公司工作在家照顧罹癌臥床的奶奶,疑因生活及經濟壓力過大,去年母親節前夕,帶著兒女投宿汽車旅館。案發當天上午,蘇女把安眠藥混進水中並餵食熟睡中的兒女,接著先是用棉被包裹女兒,以枕頭覆蓋其臉部,再用手掐住女兒頸部,導致其窒息死亡;時隔不久,蘇女另起殺機,再以同樣手法悶殺兒子。

檢警查出,蘇女犯案時因兒女不斷掙扎而抓傷她的手臂,蘇女事後也企圖輕生,因精神和體力不支而未遂,直到閨密徐女前往摩鐵探視發現後報案。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認定蘇女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共2罪,並審酌她為單親媽媽,但有朋友或家人及社福單位支援,僅因心情低落想要自殺,認為子女是自己生的就有權殺死他們,無視孩子獨立生命權,致天真活潑、秩嫩無辜的幼童枉死,造成幼童阿公、舅舅與阿姨受有永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

國民法官庭考量,蘇女身為母親有保護教養子女義務,卻違背子女信任與依賴,殺死二位子女,嚴重違背身為母親應有的責任,且自17歲以來就長期施用毒品,明知心情低落而施用毒品後會精神恍惚,竟在旅館與子女相處時間,經常施用K他命及毒咖啡包,放任自己心情更加低落,因此堅定殺死二名子女意志,且在子女熟睡下,讓子女飲用混有安眠藥的開水而實施殺人手段。

國民法官審酌蘇女坦承犯行且無前科,曾在百貨公司當櫃姐,年收入約50餘萬元,因失業後並未積極找尋工作,但仍然有錢繼續購買毒品,顯見被告並非因經濟上的窮困而為此犯行,一審依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判處蘇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蘇女不服判決上訴,高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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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櫃姐摩鐵狠心悶殺一對兒女 一審重判2個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