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審酌宋男為求入境臺灣地區,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行駕駛橡皮艇方式橫渡臺灣海域入境,重大損害我國國家安全及政府對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嚴予非難;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依犯成年人與少年犯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刑後由主管移民署裁定遣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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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宋男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所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而依同條第2款規定,所稱大陸地區,乃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故大陸地區人民尚無適用刑法第95條外國人驅逐出境之餘地,至依其身分,是否有前開條例第18條所定強制出境之適用,事屬行政機關之裁量權範疇,非地院所應審究,因此服刑結束後交由移民署裁量是否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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