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指出,不詳集團成員以「假冒檢警」之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騙取個人資料與信用卡資訊。復由擔任車手頭的連姓男子指揮旗下之陳姓、呂姓等等盜刷車手,將被害人信用卡綁定於手機Appple Pay行動支付功能,而依指示前往指定之3C通路門市,大量盜刷購買iPhone手機等高單價商品,並交由經營3家通訊行之陳姓女子(48歲)銷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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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並招募洪姓、黃姓、盧姓等人挹注資金,再以市價 85 折之價格收購盜刷商品,利用自家通訊行通路迅速轉售變現,藉此清洗、隱匿不法所得。
而某數位科技公司北區路姓區經理(女,36歲)為達業績目標並賺取獎金,竟不顧公司防詐規範濫用職權,指示所屬之三創、桃園遠百、新竹巨城、京站等門市黃姓、許姓、廖姓、陳姓店長等人,在明知交易極度異常之情況下(如刷卡者非本人、多次刷卡失敗、簽名潦草等),仍全力配合盜刷集團結帳出貨手機575支、手錶3支及筆電1台,使渠等輕易得手。
檢警表示,該集團自今年2月19日起至3月19日止,以結合通訊行業者、金主、盜刷車手,並勾結3C通路門市店長,盜刷信用卡變賣商品之犯罪模式,短期內即詐騙被害人21名,盜刷近3,000 萬元。
案經桃園地檢署指派黃世維檢察官指揮刑事局電信大隊、平鎮警分局以及新竹市第二警分局等單位,在今年3月12日起陸續拘提陳女等16人(其中一名呂姓被告已在監),並搜索陳女等人辦營業處所及住處7處,查扣犯案用工作手機共33支、電腦主機1臺、監視器主機1臺、筆電4臺、平板4臺、現金簿1本、瑪莎拉蒂1輛、PS5遊戲機2臺、Apple Watch手錶14支、Apple Airpods Pro2耳機21臺、現金50餘萬元等證物。其中陳女等6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其餘被告分別以3萬元至15 萬元具保。
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認陳女等17人分別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 條前段之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逾新臺幣500萬元、同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發起犯罪組織犯加重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而提起公訴。
桃園地檢署審酌其等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對身為集團核心之陳女等4人均具體求處有期徒刑 20 年,其餘被告則分別求處有期徒刑1年9月至10年不等,以示警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