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訊時,徐姓技工仍堅持否認檢方起訴犯行,他表示,獵捕狒狒行動過程中,從未見過林姓獵人,也不知道他帶什麼槍,直到林男槍殺狒狒後才見到他,法官將原審判調查的所有卷證資料都一一羅列並告知徐男,確認林姓獵人當時射殺狒狒且一槍斃命,相驗結果也確認狒狒被子彈自左胸貫穿右肩導致嚴重血胸、氣胸致死,對於所有證據,徐男均不否認,但堅持否認對林下達可以直接對狒狒開槍的射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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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就原審調查到徐姓技工也指示劉姓獵人開槍射擊狒狒,法官訊問徐男是否如此,徐男表示,他確實有看到劉姓獵人揹著一把槍,以為他是帶麻醉槍,劉男又問他看到狒狒是否可以開槍,他表示,基於當時狒狒已流竄多日,隨時可能衝出咬傷人或影響行車安全,且附近又有學校,當時情況緊急又有輿論壓力,就明確告知劉男,只要看到狒狒出現可以開槍。

 

 

東非狒狒逃竄(右圖)遭槍殺,桃園地院認定農業局徐姓技工亂下令射殺判刑8月,圖為當時農業局專門委員(左圖)將已中彈的狒狒攜出屋外。資料畫面
東非狒狒逃竄(右圖)遭槍殺,桃園地院認定農業局徐姓技工亂下令射殺判刑8月,圖為當時農業局專門委員(左圖)將已中彈的狒狒攜出屋外。資料畫面

另對法官訊問獵捕行動的最高指揮官是誰?徐男有無權限下另射擊狒狒?徐姓技工表示,當時指揮獵捕行動的是農業局專委及動保處處長,專委在現場指揮,處長則遙控,他本身沒有下令射擊狒狒的權限,因當時有帶麻醉槍與網子,是林姓獵人射殺狒狒後才見到他,事先從未對林姓獵人下達射殺令,可聲請當時與林男在一起的施姓男子出庭作證,證明他的清白。

法官並未當庭允諾傳喚施姓證人,並諭知會由合議庭評議決定,下次庭期進入審理及辯論,若還有證據要調查請盡速陳報,全案候核辦擇期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