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丁姓男子去年4月5日上午8時許騎機車到彰化縣員林市某中油加油站加油,利用被害女加油工不及抗拒之際,伸出右手捏了被害人臀部1下,被害人受到驚嚇立即告知站長,並改由另名男員工為丁男加油。

加油站站長出面向丁男說該處裝有監視器,丁男回應「是不小心的,歹勢歹勢」,加完油即騎車離開。被害人不甘受辱,報案由警方調閱監視器、通知丁男到案後,報請彰化地檢署起訴。

丁男向法官坦承騎機車加油時,手觸碰被害人臀部,但矢口否認有何襲臀之性騷擾犯意,辯稱:「因為我坐在機車上要加油,機車靠近收費處,我手往口袋裡掏錢,不小心碰到她」。

法官當庭勘驗加油站監視器畫面,發現丁男停等加油時,伸手觸碰被害人臀部的動作,乃是右手臂往後拉伸,還向外展開右前臂,將右手繞到被害人臀後,而他右手伸進褲袋掏錢時,右上肢的動作不大,更不用拉伸、外展,相較之下,丁男伸手觸碰甲女臀部的動作應是故意,戳破他所謂「不小心」的說法。

法官痛批丁男在人來人往的加油站公然犯案,行徑大膽,犯行經監視器攝錄歷歷,顯然是刻意為之,證據確鑿,但他仍面不改色,矢口否認犯行,更埋怨被害人求償金額過高,指被害人與站長套招敲竹槓,絲毫不在意其犯行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心理驚嚇,犯後態度甚為惡劣。

彰化地院一審依性騷擾罪將丁男判刑8個月,未宣告緩刑;丁男提起上訴,仍堅稱是不小心碰到被害人,且對方求償金額太高,他年事已高、家境不好,才無法調解,且原審判刑太重,請求從輕量刑。

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丁男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犯罪後的態度也沒有改變,並無可以輕判的理由,二審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丁男依法將入監服刑。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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