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遭陳時奮控誣告案,高院今日上午9點30分宣判,二審撤銷原審判決,高虹安被依犯誣告罪,改判有期徒刑6月。由於誣告罪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據《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被判6月或6月以下刑期,且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得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將有機會免入監服刑。
事件緣於2021年,高虹安因不滿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在臉書發文指稱「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等言論,憤而提告加重誹謗罪;陳時奮獲不起訴處分後,反向法院自訴提告高虹安誣告。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論文有抄襲情事,僅因逢選舉,為避免選情受到影響而虛構陳時奮所述不實,導致陳無端遭受刑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我國司法權之行使,還使陳需面臨刑事追訴風險。
法官也譴責,國內政治人物每當遭遇質疑操守或有違法情事時,尤其是選舉期間,從不反躬自省自身過錯,作為人民榜樣,僅為圖自己的政治利益,避免揭弊者繼續追擊及大眾持續討論而濫行提告,不求判明是非曲直,反將司法作為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而高虹安前案告訴之動機就是如此。
法官指出,高虹安先前大張旗鼓按鈴申告,甚至接受媒體拍照訪問,直指陳時奮有關她博士論文抄襲、灌水說詞不實,並要求陳不要躲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然而在偵查中卻默默地以書狀欲減縮告訴範圍,就遭陳質疑論文抄襲的部分不願提告,亦可證明高虹安動機可議。
法官審酌高虹安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然而高虹安犯後不思其博士論文抄襲之情事昭然,具誣告之故意實屬明顯,仍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無從為其量刑做出有利考量,一審依犯誣告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10月。
高虹安不服判決上訴至二審,並採無罪答辯。高虹安出庭時曾表示,當初提告陳時奮涉加重誹謗,是因為陳對她有許多誇大不實的指控,例如被教授除名、博土論文達3分之2抄襲等語,而非針對她被指涉抄襲的部份;同時,她也舉林智堅論文被認定抄襲一事為例,指出陳曾主張林未抄襲,卻指控她博士論文抄襲,質疑陳「雙標」,請求法院基於無罪推定、罪疑惟輕原則,改判她無罪、還她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