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家蔆主張,2017年透過匯款及給付現金方式,陸續借給鄭正鈐共1500萬元,協助他選舉、周轉,鄭男有口頭承諾每月支付利息20萬元,並開了多張支票、本票擔保,但遲遲不還錢。鄭正鈐則辯稱,支票上有塗改發票日期及簽名部分,不是他塗改、親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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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根據孫姓中間人的證詞、帳戶往來資料及LINE對話截圖,認定鄭正鈐是透過孫姓證人介紹,陸續簽發支票作為擔保,向鐘女陸續借款1357萬2300元,直到清償屆滿期日後至今尚未清償,今判決鄭正鈐要還鐘女1357萬2300元。
另對鐘女主張的200萬元利息,高院指出,不能僅因鄭正鈐簽發本票,就認定雙方有利息約定,因此駁回鐘女請求鄭正鈐給付10個月利息共20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