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審理高虹安涉貪助理費案,今日召開最後一次準備程序庭,高虹安的委任律師日前遞狀捨棄傳喚5名證人,但堅持聲請傳喚她於2020年間私聘的「隱形助理」林家興,整場庭訊僅15分鐘便火速結束,法官諭知9月30日再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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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去年7月26日遭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另外,同案被告陳奐宇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無罪,而高虹安犯所得11萬6514元,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

北檢認為,原審認定多數申報的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而認無不法意圖,但原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的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北檢上訴指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必要,高虹安自始就沒有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是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北檢還強調,北院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所以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有有漏未沒收,而王郁文則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另一方面,高虹安等人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